產(chǎn)品詳情
一、位置要求
道路交通標志應設置在車輛、行人行進方向易于發(fā)現(xiàn)、識認的地點。應根據(jù)具體情況設置在道路右側,道路分隔帶(隔離設施)或車行道上方。單幅面道路在道路右側無設置條件時,可在道路左側設置。
二、角度要求
1、道路交通標志采用柱式或附著式設置結構時,應盡量減少標志牌面對駕駛員的眩光,標志牌面應與道路中線垂直或成一定角度:禁令和指示標志為0至45度,指路和警告標志為0至10度。
2、道路交通標志采用懸臂式、門架式或附著式設置結構時,標志牌面與道路縱斷面前仰角應為02至15度
三、高度要求
1、道路交通標志采用柱式或附著式設置結構時,內(nèi)邊緣距路緣不得小于25厘米;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,非行人通行的區(qū)域不受限制。
2、交通標志采用懸臂式、門架式設置方式時,標志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5米,附著于其它道路設施時,應不低于被附著物的凈空高度。
四、其它要求
1、同一地點需要設置標志較多,可采用組合標志解決。
2、在一根標志柱上并設標志時,應按警告、禁令、指示的順序,先上后下、先左后右的排列。解除限制速度標志、解除禁止超車標志、干路先行標志、停車讓行標志、減速讓行標志、會車先行標志、會車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,一根標志柱上多不應超過2種
3、柱式、附著式標志桿間隔宜大于30米,懸臂式、門架式間隔宜大于80米